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(修订)

来源: 时间:2020-11-16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,规范学术行为,鼓励学术创新,健

全学术评价机制,树立正确的学术研究道德,有效地保障正常的

学术探索、学术争论,防范学术不端行为,保护知识产权和教科研

成果不受到侵犯。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

为办法》(2016 年教育部令第 40 号)、中国科协《发表学术论文

“五不准”》(科协发组字[2015]98 号)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

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学术研究人员,包括:我校在

编的所有从事教学、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职员以

及以我校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学生、进修教师。

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

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,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

学术规范;在国际学术活动中,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。

(一)在进行学术评价时,应当遵循公正、客观、全面、准

确的原则。

(二)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引用他人成果时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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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明出处;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

部分;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,注明转引出处。

(三)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,所有

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,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

任。

(四)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教科研成果,

须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,方可对外公布。

(五)在教科研及相关活动中,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、

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。

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:

(一)抄袭与剽窃: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,剽窃他

人的学术观点、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、调查结果等行为。

(二)伪造与篡改: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,故意捏造、篡改实

验或调研数据、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。

(三)伪造学术经历: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,不如

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

力证明材料等行为。

(四)不当署名: 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,署名虚假单位、虚

假职称等行为。

(五)泄密: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

密规定,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。

(六)一稿多投: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,在两

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(若对首次发表的论文

充实50%或以上的内容可以再次发表,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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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)。

(七)由“第三方”代写论文:第三方是指除作者和期刊以

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。“代写论文”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

论文的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。

(八)由“第三方”代投论文: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

论文提交、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。

(九)由“第三方”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:论文作者委托“第

三方”进行论文语言润色,借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

容。

(十)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: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所推

荐的同行评审人姓名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可靠,弄虚作假。

(十一)论文署名不规范:论文署名作者事先未审阅论文并

同意署名发表论文;论文起草人事先未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

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;论文署名的作者对论文没有实质性的

学术贡献等。

(十二)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第三章 处理机构及职责

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

学术调查评判机构。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

员会,负责推进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、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

等工作。

(一)对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,学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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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规范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,并提出初步意见向学校学术委员

会汇报,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调查程序。

(二)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与调查、鉴定等工作。

(三)要求学校相关单位(部门)和当事人提供证据。

(四)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,

并采取适当措施,保护举报人、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

(五)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,查清事实、明

辨是非,正确把握政策界限。

(六)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,并形成书面调查

报告,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。

第六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如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

等关系,应主动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回避;举报人和被举报人

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有关人员回避。

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提倡实名举报。

第八条 在学校最终做出决定之前,一切资料应当保密,所

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、讨论和处理情况;违者应当承担相应

的责任,并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九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,应当视其情节轻重

和造成的后果,给予如下处理:

(一)撤销造假的学术成果,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荣誉并追回

相应的学术奖励。

(二)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各类先进和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。

(三)暂停或者终止教科研项目,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。

(四)暂缓一年至三年申请教科研项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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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处理可以单独处理,也可以合并处理。在处理期限内继

续违反本规定的,应当从重处理。

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应当给予告诫或者党

纪、政纪处分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转交校有关职能部门按

照规定程序办理;对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,经学校

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查处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,接受师生员工

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,当事人若对处理决

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,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

定的执行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